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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17
阅读量:4293
作者:满大

粤卫函〔2012198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现将《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各地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将专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同时,要针对拟设立的相关级别类别专科医院拟定其基本标准并报我厅审核。
    二、省卫生厅负责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设立专科医院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专科医院的登记注册和日常监管,并保证专科医院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申请设置专科医院的流程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目录,请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卫生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18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有关精神,拓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渠道,进一步完善我国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经研究,就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划设置各类专科医院。
    二、设置专科医院,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条件,并同时达到以下要求:
    (一)现有医疗资源不能满足该专科医疗服务需求;
    (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该类专科医院作出规划;
    (三)名称符合医疗机构命名基本原则和规定;
    (四)具有二级以上规模,专科特点明显,能够辐射一定区域;
    (五)具有稳定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团队,能够提供与其级别相适应的专科医疗服务;
    (六)该专科具有完整、科学的基础理论体系,技术成熟且安全有效,符合医学伦理道德。
    三、以下文件中有关专科医院的规定不再适用:
    (一)2008年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第六条中关于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专科医院的规定;
    (二)1996年卫生部《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6〕第24号)中目前我国不设二级眼科医院的规定;
    (三)1994年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目前我国不设二级心血管病、血液病、皮肤病和整形外科医院的规定。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到规范有序、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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