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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眼科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发布日期:2019-09-17
阅读量:4854
作者:满大

眼科诊所不设手术室,不开展手术。
    一、科室设置
    设有急救室、诊室、治疗室、药房、检查室等功能室,不设眼科二级专业,不设住院床位。  
    二、人员
    (一)不超过2名执业医师,执业范围为眼科,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10年以上眼科执业经历并具有眼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二)不超过2名眼科执业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3年以上眼科工作经历并具有护师以上职称;
    (三)不超过2名药房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师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设置人应具有眼科专业执业范围5年以上从业经历。
    三、房屋
    (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二)各功能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视力表、裂隙灯、检眼镜、眼压计、验光仪、镜片箱、三面镜、房角镜、前置镜、紫外线灯、快速消毒炉;
    (二)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服务相适应的其它设备。
    五、制订各项相应的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制定与诊所相适应的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眼科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以上各种规章制度成册可用。
    六、投资总额到位,金额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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